当前位置: 首页 >> 党建园地 >> 制度建设 >> 正文

测绘工程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6/09/15 09:31:53  |   点击次数: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更好地在学院的管理中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制度,健全和完善议事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促进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民主化,提高依法管理能力和整体工作效能,推进学院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0年修订)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教监[2011]7号,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省委高校工委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意见》豫高发[2009]28号以及《tpy111太平洋在线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集体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二条 凡属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的有关问题,都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会议形式主要为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事项,涉及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的范畴,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工作任务的贯彻和落实;

2、办学定位、办学思想、办学规模、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的制定和调整、办学资源配置的决定和调整;

3、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党政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状况和廉政勤政状况;

5、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和废除;

6、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和调整;

7、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下属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调整、招聘、录用、流动、辞退等人事管理的重要事项;

8、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创收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标准的制订及实施;

9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干部、教职工的考评、奖惩,院级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的申报、评选和审定;

10、计划外办班或经营的方案制订、合作项目的协议审议、中外合作交流项目的确定、有关人员外出考察活动等;

11、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法律纠纷及有关稳定工作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处理;

12、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凡涉及学院党政管理、业务骨干人员和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均属重要干部任免范畴,主要包括:

1、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下属部门等负责人的选拔、任免;

2、各类工作组等机构负责人和成员的提名;

3、学校后备干部等候选人的培养、推荐;

4、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干部和人事任免。

第六条  凡对学院的改革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作用的各类建设项目和大型活动的安排,均属重要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新专业的申报、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的申报等;

2、未列入预算的急需建设项目和设备的购置;

3、实验设备的购置、调配以及房屋修缮项目和大宗物资的资金款项支出;

4、以学院名义承担的重大合作、研究项目;

5、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安排。

第七条  超过个人批准权限的经费支出均属大额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1、单笔经费支出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

2、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教职工的各项津贴、福利、奖酬金的发放;

3、合作办学、计划外办班和生产科技服务的创收与分配,学院科研管理等经费的使用与分配;

4、学院自定内控制度所规定的超过个人批准权限的其他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重要事项需要讨论决定的,经党政主要负责人提议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内容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下,有关党建、干部、学生、精神文明等方面工作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主持,有关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工作的议题由院长主持。会议组成人员: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会主席、党总支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的议题应经学院书记、院长充分沟通后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才能召开会议;讨论干部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成员到会才能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应由专人作好详细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应包含讨论议题、参会人员发表意见情况、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会议纪要》要在学院内公开,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要长期存档备案。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三条  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范围,学院分管领导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提出列入会议议题的建议,并将有关议题的书面材料递交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在会议召开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就会议议题进行商议,确定会议的议题,建立形成党政一把手碰头会议制度。作为本部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的党总支书记与院长(主任),需共同担负学院的各项工作的开展,共同对于本院系工作进行决策和商讨,不得串权。如有分歧,应加强交流,意见不一致的问题决不提上联席会的议程,保证决策的正确性与民主性。会议原则上不讨论临时议题。

第十五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将议题及有关材料提前2天送达各位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在会前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  提交议题的班子成员要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对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要有明确、具体或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

第十七条  议题提出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与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其它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由各类委员会、工作小组等机构审议的重大事项,要提交相应的委员会、工作小组审议,认真听取和吸纳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要遵循以下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在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要从大局出发,对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议题涉及工作的主管领导不能出席会议时,一般情况下该议题应缓议。

第十九条  会议决定重大问题时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涉及决定推荐、任免干部和教职工利益的事项时应实行票决制。

第二十条  为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下列情况不作决定:一是属于通报情况类型的议题,二是没有列入议程的议题,三是未经论证或论据不充分的议题。

第二十一条  集中讨论中出现不同意见时,主要领导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如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要严肃纪律,注意会议内容的保密。

第六章 落实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在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后,应明确对决定内容的分工,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和落实。

第二十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及时检查会议决定落实的情况,对不认真执行决定的情况要进行批评纠正,直至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和《黄河水院党务公开实施办法》、学校《关于实行校务公开的意见》的要求予以公开。

第二十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事项;作为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院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学校领导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三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和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3)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定;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5)决策执行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采取措施纠正;

(6)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损失或失误。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政班子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测绘工程学院三重一大专题会议记录表

 

会议日期

 

 

主持人

 

会议主题

 

 

 

会议类型

 

参加人员

 

 

 

缺席人员

 

 

讨论概要

 

 

 

 

 

 

 

 

 

决策情况

 

 

赞成签名

 

 

 

不赞成

签  名

 

弃权签名

 

办理部门

 

 

 

负责人

 

 

 

 

记录人

 

上一条:“三会一课”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下一条:测绘工程学院党务公开目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