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节约资源活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决策精神,为推进全校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增强全体师生节约资源意识,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创建能源节约型、环境保护型、文明和谐的校园,根据国家、河南省相关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节约用电
1. 建立节约用电责任制。办公室、教室、学生公寓、体育场馆及会议室等场所的节电工作由使用者及管理人员负责;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内门厅、走廊、通道、卫生间等公共部位的照明灯,白天由责任区卫生保洁人员负责关闭,晚上11点以后由巡逻保安负责控制。
2. 教室、办公室、门厅和学生宿舍尽量使用自然光,走廊、通道等照明需求较低的部位尽量减少开灯能耗。教职工和学生要养成随手关灯的习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白昼灯、长明灯。
3. 使用合格的节能型照明产品,从设施设备上保证节电效果,根据照明需求合理选择安装使用灯具。
4. 合理使用办公电器设备,暂时不用计算机时将计算机设置休眠状态,下班或去上课要关闭电器设备总开关并切断电源。
5. 全院路灯随季节变化调整路灯开关时间。
6.“阅报栏”的夜间照明由整晚照明改为定时关闭。
7. 学院夜景灯光照明除在国家法定节日开启外(开灯最多为3个晚上)其它时间关闭不开。学院有重大活动需要夜景照明时,须按院办通知临时开启。
二、节约用水
1. 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和产品,对跑冒滴漏器具及时维修或更换。在用水时做到用后即关,杜绝长流水现象。
2. 涮洗墩布时禁止长时间放水冲洗。
3. 用水时水龙头开启要适中,水流不要过大,用后要关严。
4. 卫生间、盥洗室的用水设备由责任区卫生保洁员负责管理和监督,发现跑冒滴漏及时报告或联系报修。
5. 严格开水和洗澡水的用水管理,杜绝浪费和资源流失。
6. 绿化用水要采用节水型浇灌方式,杜绝大水漫灌。
7. 严禁使用高压水枪或自来水管直接冲洗车辆。
8. 严禁在办公场所洗涤私人物品。
三、节约文具用品
1. 减少简报等纸质文件印发数量,充分利用校园网与办公自动化系统发布相关信息。
2. 压缩纸张用量,提倡纸张双面书写、打印。
3. 减少圆珠笔和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尽量使用钢笔或可更换笔芯的签字笔。
四、节约会议开支
1. 压缩会议数量。
2. 会议上办公用品的采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并按照实际需要购置,做到不积压、不浪费。
3. 减少会议合影;合影照片按需洗印。
4. 一般会议不安排外出集中住宿;会议如果安排住宿,提倡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5. 会议不统一购置本、笔,不设茶歇、不摆放水果和矿泉水之外的饮料(外事会议、学术会议、茶话会可除外),会场提供的瓶装矿泉水选用小瓶装。
6. 会议不印发宣传材料,不统一提供礼品。
五、空调节电
1. 夏季,中央空调开启时间为8:00—17:00 ;分体式独立空调提倡下班前早关半小时。
2. 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当室外温度低于29摄氏度时不开空调。
3. 根据需要科学合理使用空调器,严禁在室内长时间无人的情况下空调连续运转,空调运行时不得开窗。
4. 春秋季节,一般情况下不使用分体式空调器的制热功能取暖。
5. 节假日(寒暑假、国家法定节日、双休日)不开中央空调,如有特殊需要由院办下达通知。
六、电梯节电
1. 尽量减少电梯的使用,人员往返楼层在三层之内提倡走楼梯,尽量降低电梯使用频率。
2. 寒暑假、节日放假期间及下班后停开一部电梯。
七、供暖、采暖节能
1. 严格按照河南省规定的供暖时间供暖。
2. 供暖期减少设备运行费用和水电消耗,降低成本。
3. 采暖按标准配置散热器,严禁私自增加散热器面积。
八、降低公务车油耗
1. 加强驾驶员业务操作技能学习,争当节油技术能手,不断提高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的业务操作技能;
2. 公务用车统一调度,多人共同外出,要统筹安排,减少不必要的燃油消耗,尽量减少车辆出行次数;
3. 加强车辆日常维修保养、车辆定点维修和定期保养,减少车辆百公里耗油量。
4. 公务用车实行IC卡加油,做到定车、定卡、定量,并建立车辆百公里油耗考核制度。
九、降低信息通讯设备消耗
1. 正确使用信息通讯设备,减少因使用不当引起的损坏;及时维护、维修故障设备,减少购买新设备。
2. 科学保管、使用信息化设备耗材,避免因保管及使用不当引起的损耗。
3. 办公电话仅限于公务通话,通话要尽量简洁;加强维护与维修,减少电话机、传真机的更新。
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 学院能源节约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由学院办公室、后勤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资源节约工作。工作情况作为学院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
2. 坚持经常性的巡查制度,加强办公区域和学生公寓的水电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及时迅速检修设备。
3. 建立资源能耗统计制度,认真做好水、电、油、办公用品等资源消耗数据和费用的统计工作。
4. 建立废品回收制度,学院各部门废品回收要统一管理,由学院指定物品回收部门定期收购。
十一、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实施,解释权属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黄河水院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水电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电资源,适应国家节能减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规,结合学院用水用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水节电是创建节约型校园的迫切需要,是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任务和责任。
第三条 水电管理坚持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的原则,积极发挥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用水用电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水电管理的良性循环,降低水电消耗,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条 凡由学校供水供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学院成立水电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后勤管理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研究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水电相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水电建设总体规划;
(三)制定电管理相关制度;
(四)核定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性质和水电收费价格;
(五)负责水电管理的组织和协调。负责与地方水电部门的协调和联系;
(六)负责水电费的计量和结算;
(七)加强节水节电宣传,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节电新技术和新产品。
第六条 后勤服务中心是水电保障的具体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水电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保障水电正常供应,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
(二)负责水电设施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三)受理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申请;
(四)对违章用水用电行为进行处理;
(五)负责水电计量收费;
(六)加强节水节电宣传,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节电新技术和新产品。
第七条 用水用电申请及受理
(一)凡需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后勤办和后勤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校外单位和个人须与学校签订《水电供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二)单位需新增大功率(单件2KW以上、多件总功率10KW以上)用电设施设备,应将购买申报资料报后勤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八条 水电计量管理
(一)凡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须安装计量表,各楼栋和凡能集中计量的单位须安装总表,对难以独立计量的单位和个人其用电量按电器功率实行分摊,其用水量按房屋面积和学生人数综合分摊;
(二)计量装置的安装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安装、变更和拆除;
(三)计量装置不能准确计量应及时办理更换手续,费用自理。
第九条 水电收费管理
(一)水电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坚持“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
(二)目前,学院办公、教学、实训及公共区域照明及消防用水电由学院承担;
(三)校内其它所有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
(四)学生宿舍的学生用水用电实行“定量免费,超量付费”,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收缴;
(五)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水电全额计收,同时加收百分之十的管理费;
(六)商业用水电全额按商业用水电计收;
(七)后勤管理办和后勤服务中心须按月查抄水电用量,按月向财务处报表;
(八)收费按不同对象分为“代扣”和“收(自)缴”两种形式,校内单位和职工由校财务处代扣,其他单位及个人由后勤服务中心收(自)缴;
(九)对拒缴水电费的单位,经学院审批同意后,财务处凭水电缴费通知单在该单位经费中直接划拨。
第十条 水电工程管理
(一)学院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由院校统一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二)凡新建、改建水电工程的设计,须经水电管理和保障部门审核。工程完工后,须经水电管理和保障部门验收。
(三)单位内部若需改造水电设施和管线,须按规范进行设计,并将设计方案报水电管理部门审核,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水电设施维护及运行管理
(一)水电设施的维护及运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变更和处置;
(二)校内变(配)电房、泵房、表房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三)水电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第十二条 节水节电管理
(一)大力开展节水节电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提倡节俭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风尚;
(二)党政机关及部门工作人员要厉行节约,做到人走灯灭、关掉各种电源,室内空调温度控制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三)各系部和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节水节电监管工作的责任人,将节水节电纳入各单位目标责任制,有大型实验装置的实验室,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水电管理责任人;
(四)学生工作部门要将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广泛开展节约“一滴水、一度电”的教育活动,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五)公共教学楼、公共教室用水用电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应加强巡查,避免用水用电的浪费;
(六)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关时间,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
(七)绿化浇灌、环境卫生、路面喷洒等用水尽量减少使用自来水;
(八)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产品。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水电法规和学校水电管理办法,严禁违章用水用电。
(一)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管线设计使用水电,经查实构成安全隐患的,由水电管理部门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学校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未经同意,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的(如民用改为商业、经营、生产等),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并追缴三倍用量的费用;
(三)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绕越计量装置、开启计量装置封印、故意使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和其他方法违章使用水电等,由水电管理部门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其当月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计量,并追缴前三个月的费用;
(四)凡有本条(一)、(二)、(三)款行为,在《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未办理手续者,将停止水电供应。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电费,逾期未缴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总额千分之三计收滞纳金。在接到催缴通知七日后仍未缴费者,可视情况停止水电供应。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办理计量装置更换手续者,后勤管理办公室将发出《计量装置更换通知书》。单位和个人在接到《计量装置更换通知书》七日内仍不办理更换手续,其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收费,同时追收前三个月的费用并视情停止水电供应。
第十六条 凡被停供水电需重新启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完清相关手续后,方能恢复水电供应。
第十七条 加强水电费管理,回收的水电费须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十八条对举报违章行为及反映跑、冒、滴、漏的有关人员,可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