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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意见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9-19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现就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通知》要求,清理非法社会团体,查处违法违纪社会团体,规范社会团体行为,加强社会团体管理,确保社会团体在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清理整顿的原则

(一)“双重”负责的原则。

对社会团体实行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和党的工作部门及经委托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单位。挂靠单位是指社会团体的依托单位。在清理整顿工作中,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根据《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从严的原则。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都要从严把关,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撤销的一定要撤销,该整改的要认真整改,该合并的必须合并。清理整顿期间,原则上暂停审批新的社会团体。

(三)统一归口登记的原则。

社会团体统一由各级民政府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予以登记和颁发证书。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

清理整顿工作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通知》要求,突出重点,区别不同社会团体的情况,作出保留、整改、合并、撤销的处理。

(一)清理整顿的重点。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要对近几年来社会团体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组织人事、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

1.对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政治和有关方面情况。

2.社会团体的重大业务活动,特别是涉及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学术交流活动的情况。

3.承接境外组织提出的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调查课题,接受境外资助、捐赠等情况。

4.参加国际民间组织情况,外国人加入我国社会团体及在其中担任名誉领导职务等情况。

5.财务活动和向社会集资等情况。

(二)符合下列要求的社会团体予以保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50个以上的成员(基金会除外)。

4.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独立的财务帐号。

5.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理事长)或《章程》规定的人员担任。原则上一人只能担任一个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6.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7.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审批手续。

8.按规定参加并通过年检。

9.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基金会还需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

10.法人社会团体还应具备:(1)有专职工作人员;(2)有独立、固定的办公住所;(3)全国性社会团体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人社会团体应有10万元以上资金,地方性法人社会团体应有5万元以上资金,基金会基金数额不少于210万元人民币。

非法人社会团体还应有固定的联络地点、5000元以上的资金和兼职工作人员。

(三)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社会团体要进行整改。

1.未依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

2.财务管理混乱、经费收支明显存在问题或经费不足以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

3.对创办的实体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内部管理不善,影响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

5.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机构设置审批手续的;

6.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

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经营企业或进行变相集资、贷款和拆借资金等活动的基金会。

(四)对宗旨、业务范围相同相似的社会团体,予以合并。

(五)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社会团体予以撤销。

1.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或与境外敌对势力勾结,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严重违法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3.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六)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劝其停止活动;不听劝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解散。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方法、步骤

清理整顿采取社会团体自查与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及登记管理机关审定相结合的方法。清理整顿时限是1997年4月——1998年2月,具体步骤安排如下:

(一)第一阶段为社会团体自查阶段。

1997年4——6月,由社会团体根据清理整顿的规定和要求,结合近年来工作、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清理整顿报告书》,经社会团体法人代表或非法人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后,连同资金证明、办公住所使用证明及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一并送交业务主管部门。有挂靠单位的社会团体,上述材料送交业务主管部门时,还需有挂靠单位的审查意见。

(二)第二阶段为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阶段。

1997年7——9月,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清理整顿规定的要求,对所属社会团体情况进行审查并视社会团体的具体情况,提出保留、整改、合并、撤销的初审意见后,连同社会团体填写的《清理整顿报告书》及有关文件材料,一并送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基金会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报经人民银行审核后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三)第三阶段为登记管理机关审定与换发证书阶段。

1997年10月——1998年2月,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社会团体进行审查,结合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人民银行对基金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审定结论。经审计作出保留结论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证书;对需整改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要监督其改正;对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处理好善后工作;对合并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对违法社会团体,民政、公安、国家安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依法查处。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

(一)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通知》规定的职责,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管理的社会团体实际情况,制定清理整顿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业务主管部门要理顺与挂靠单位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要通力合作,保证《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社会团体数量大、难点问题多、管理工作任务重的地方,可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清理整顿工作中的问题。

(三)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检查验收。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社会团体管理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民政部,由民政部综合上报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