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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部具体工作规定

监考人员守则

作者:基础部 发布时间:2016-07-14 点击次数:次  来源:

一、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缺席,不得私自请人代为监考、或代别人监考。

二、监考教师于考试前20分钟到各系集合点领取试卷,并于考试15分钟前进入考场,清点学生人数、核实学生证件(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检查和收缴学生带入考场的违禁物品,单桌教室要注意将桌口朝前。检查桌面是否清洁,严防替考、夹带小抄、传递纸条、使用手机等作弊现象。

三、监考教师提前5分钟发放试卷到每个考生的手中,不得进行传递。试卷发完后应立即督促考生在试卷首页规定的位置书写其班级、姓名和学号,并注意进行检查。

四、监考时必须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坚守考场,不得随意离开,不得看书报、不得私自交谈、不抽烟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

五、监考教师不得解释试卷试题,确有字迹不清者,由主考教师告知,或按主考教师的通知传达给学生。

六、监考教师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

七、考试期间如发现学生有作弊者,应当场认定,并立即命令其停止答题,清理物品退出考场,监考教师应在学生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填写在监考记录之上。

八、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立即命令学生停止答题,全体起立并依次走出考场,清点试卷,核对份数。最后填写监考记录,并连通试卷一起交到考务办公室。

九、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否则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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