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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部具体工作规定

教师任课及课堂教学的规定

作者:基础部 发布时间:2016-07-14 点击次数:次  来源:

为适应高等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增强教师教书育人意识,加强教师队伍素质建设,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运行管理效率,促进我部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逐步实现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本规范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现行教学规章制度,规定教师教学活动和教学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

基础部教学及其管理活动受本规范约束。

一、师德修养

1.教师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积极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出色完成本职工作。

3.教书育人是每一位教师的责任和义务,教师应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遵守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将教书与育人有机地结合起来,寓思想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明修养、治学态度等方面,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做学生的表率;

(2)结合各专业特点,将思想教育渗透在教学过程之中;

(3)在各个教学环节中认真指导,严格要求,以形成良好的学风;

(4)经常接触学生,从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全面关心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5)认真学习和研究教育科学理论知识,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刻苦钻研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力求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

二、任课资格

1.新教师均须参加学校举办的岗前培训,系统学习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明确教师的职责与义务,尽快成长为能承担各项教学、科研任务的合格的高校教师。

2.没有教学工作经历的青年教师,原则上须经过对拟开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习题课、讨论课等助教环节严格训练一遍以上,按照教学大纲,熟悉教材以及相关教学参考资料,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及重点、难点;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写出讲稿;并通过系部、教研室组织的试讲,考评效果良好,经部主任审核认可,方具备讲课资格。

3.教师开设新课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实施方案,经教研室审定,符合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包括所用教材、参考书、教学大纲、学时授课计划、教案、活页讲义、课件等);

(2)对新课程所涉及的学科领域作过系统的学习,并积累有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

(3)编写出较详尽的讲授提纲;

(4)通过基础部组织的试讲。

开新课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系(教研室)提出申请,由教研室组织审查新课的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经申请者所在系部考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查,确认其该课程的任课资格。

4.基础部开新课的申报程序:

(1)个人提前一学期提交申请;

(2)教研室组织审查新课的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含参考书、学时授课计划、教案、活页讲义、课件等);

(3)教研室作出初步审查意见;

(4)基础部组织开新课的教师试讲,提出考核意见报教务处审查,确认其该课程的任课资格。

5.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主讲任务:

(1)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者;

(2)对已开课程讲授的效果较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3)对新开课程的内容未能掌握、准备不充分者。

6.对开新课的教师或教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在安排讲授任务时,部(教研室)必须向学校说明该教师目前所具备的条件,以及部(教研室)保证该课程教学质量的措施,经学校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7.教师任课资格的解除:

获任课资格的教师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解除某一门或全部课程任课资格。

(1)教学不负责任,连续三次受到系部或教学督导告诫者;

(2)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而受到学校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

(3)旷课在四课时以上(含四课时)或一学期内受到教务处两次通报批评者;

(4)连续两个学期或累计三个学期教学质量检查被评为差者。

被解除任课资格的教师,由基础部安排其学习提高,一学期后可重新提出任课资格的申请。

三、课堂教学

1.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在组织教学的过程中,大纲的内容不得随意更改,若确实需更动,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研室主任及部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内容,结合学生实际,合理组织教学,认真填写“教学进度表”,在规定时间内交教研室主任审核,由部主任批准执行。

2.各门课程均要有选用或自编的教材或讲义。在教材选用方面,应优先选用国家级优秀教材、各专业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统编教材、国家规划教材。选用的教材(讲义)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经教研室集体讨论,由教研室主任审核、部主任批准。

教材一经选定,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变动。

3.教师应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编写讲稿和教案,初次上课教师的讲稿和教案应经教研室主任审阅。备课必须做到:

(1)明确各章节内容在整个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具体的目的和要求;

(2)认真钻研教材内容,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确定重点、难点,分清主次;

(3)广泛收集有关资料,了解本专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积极进行教学内容改革,反映新成果。

4.部(教研室)要定期组织教学方法研讨活动,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大纲和进度。

5.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未经教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调课、停课、私自请人代课、更换教室。

6.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按教学大纲,钻研教材,阅读大量参考文献资料,抓住基本概念、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细的备课笔记;并应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以适应专业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

7.任课教师必须认真考虑本课程与相关专业的联系,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要按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现代教学手段,注意因材施教。

8.开新课的教师应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编写讲稿和教案。教案作为课堂教学的实施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及其解决方法;课程各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教学内容特点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的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9.课堂教学应当努力做到:条理清楚、逻辑性强、概念准确、切忌照本宣科;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科学思维的方法。

10.教师上课要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

11.课堂讨论时,教师要尊重不同意见的发表,特别要鼓励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让学生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12.教师要检查学生的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学校反映。

四、辅导答疑、作业批改

1.辅导和答疑是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知识的重要环节。辅导答疑时数一般不得少于授课时数的五分之一。配有辅导教师的课程,主讲教师也应参加一定时数的辅导答疑,以便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辅导教师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认真准备并按时做好辅导答疑工作,辅导教师要跟班听课,了解主讲教师的教学思路及意图,掌握课程的难点重点。辅导教师至少每半月向主讲教师汇报情况一次。

2.辅导、答疑一般采用课外时间,亦可采用排定时间和指定教室进行的形式。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可进行集体辅导。

3.每门课程均应依据其教学要求布置相应的作业量。作业内容既要密切结合课堂教学的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业份量要适当。配有辅导教师的课程,主讲教师也应批改适量的作业,以便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

4.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保质保量。学生作业原则上应全批全改,对少数作业量大的,经部主任批准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均不得少于学生人数的三分之一。对学生自行增加的作业,应予鼓励,尽可能给予批改。对作业中出现的普遍问题,教师要予以重点解决。

5.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作好书面记载,并进行评讲。学生完成平时作业的情况,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的成绩考核依据之一。

6.部(教研室)主任在期中和期末应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任课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将其结果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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